先行判决好 适用须谨慎

汉迪律所

2020729日,杭州中院就(2018)浙01民初3728号案作出末尾判决,判令被告仙峰公司承担1000万元损害赔偿,100余万元律师费用。同时,因仙峰公司拒不履行临时禁令,对其处罚款100万元。至此,本案的一审程序终于完全终结。

 

案情回顾

 

本案原告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恺英公司)、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盛和公司),系知名网络游戏《蓝月传奇》的著作权人;被告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仙峰公司)系《烈焰武尊》游戏的运营方。恺英公司、盛和公司认为《烈焰武尊》抄袭了《蓝月传奇》,遂提起侵权诉讼,要求停止侵权,并主张3000万元损害赔偿。

2019426日,杭州中院创新性适用“先行判决+临时禁令”救济模式,作出先行判决,判决侵权成立,判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。仙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,202032日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同时,杭州中院还作出了诉中禁令,责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自行或授权其他主体复制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《烈焰武尊》手机游戏。但仙峰公司并未按照禁令的要求立即停止相应行为。根据其自述,仙峰公司在2019621日前一直在持续运营带有涉案侵权内容的《烈焰武尊》游戏。此举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。为此,一审法院作出罚款决定,对仙峰公司罚款100万元,有力彰显了司法权威。

 

律师说法

 

       司法救济具有滞后性。通常,侵权行为发生后,需要先行通过法院判决对侵权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,然后执行生效判决,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。但诉讼程序旷日费时,尤其在人案矛盾突出的现阶段,更是如此。侵权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,往往导致原告赢了官司丢了市场,得不偿失。

诚然,一审法院的做法克服了无法及时制止侵权、司法救济不及时的缺陷,有利于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。但笔者认为,这跟一审法院先行判决关系不大。

首先,要克服司法救济的滞后性,通过现有的禁令制度完全可以实现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禁令制度,包括诉前禁令、诉中禁令。在一审法院认定符合颁发禁令的条件之后,完全可以通过禁令实现停止侵权、保住市场的司法效果,先行判决不具有必要性。

其次,一审先行判决无法克服司法救济的滞后性,无法及时制止侵权。先行判决的主要作用充其量在于提前给侵权行为一个否定评价,为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提供正当依据。可一审判决并不能马上生效,不具有强制执行力,其作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依据,正当性依然不够,并不能马上起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效果。真正起作用的仍然是先行判决之后做出的临时禁令。这也是一审法院先行判决停止侵权,不得已再颁发禁令的原因。

最后,先行判决会迟滞禁令的作出,损害申请人利益。通过正常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,“在案件定性事实已经查明、足以作出先行判决的基础上”,才下达禁令,诚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误伤被告,但却难免会丧失禁令的及时性,导致禁令不能及时作出。这势必会伤及原告的利益,有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,接受申请后,对情况紧急的,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;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,应当立即开始执行。由此可见禁令的急迫性,并没有为长期仔细研究案情留出足够的时间。因此,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对禁令申请直接进行审查,而不是对案件定性先行审理裁判。

综上,笔者认为,先行判决虽然顺应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势,但其只是一种例外,且要求诉讼请求具有可分性,部分案件事实必须已经充分查明,因此适用须更加谨慎。相对而言,在二审程序中适用先行判决,针对“需要及时履行的未上诉部分”先行做出二审判决,司法效果可能会更好,包括有利于防止诉讼拖延,提高诉讼效率,尽快纠正不法行为等。